本站讯 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讷河市,一起棚户区改造因政府一方严重违约引起的行政协议纠纷案,历经一审、二审后,企业方以二审判决遗漏重大诉求、责任划分完全颠倒、关键证据不予采信、适用法律错误等多重严重违法情形,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核心事实清晰指向:镇政府构成根本违约,企业无违约却被强判30%责任;双方共同认可的司法鉴定报告被法院无故否定,形成明显枉法裁判。2026年4月8日下午,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以问询庭方式开庭,记者和多名媒体人全程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
一、案情背景:棚改项目投入千万 ,政府违约致项目崩盘
根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和企业方介绍:2014年至2019年间,讷河市嘉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嘉缘公司)承接讷河市拉哈镇一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为项目推进投入前期准备及动迁费用981万余元,并按约定积极履约。

嘉缘公司与拉哈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开发保障协议书》,明确政府核心义务:
• 协助办理开工前各项审批手续;
• 完成土地净地交付、启动招拍挂程序;
• 按约定1000万元标准收取征收。
项目推进中,拉哈镇政府被认为出现多次违法违约行为:
1. 始终未完成土地净地交付与招拍挂,导致企业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后续规划、施工许可;
2. 2022年3月单方将保证金从10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该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
3. 企业多次要求按原约定缴1000万元保证金,均被政府以“项目调整”、“补签协议”为由拒收;
4. 政府在手续不全情况下强令企业开工,副镇长出席了开工仪式,事后却将责任推给企业;
5. 擅自委托无资质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违法解除协议、毁损已完工工程基础,后因违法自行撤销解除决定…
…
企业因政府持续违约陷入巨额损失,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索赔前期投入、预期利润等多项损失,并提交了账本、合同、支付凭证、微信记录、视频、司法鉴定意见等完整证据链。
二、程序硬伤:二审遗漏981万元核心诉求,构成法定再审事由
嘉缘公司在一、二审中明确主张:赔偿为案涉项目实际发生的前期准备及动迁费用981万余元,并提交了完整证据。
但二审判决出现了严重程序违法:

在“本院认为”部分对该独立、大额诉求未作任何事实查明与法律评判,仅在判决主文中以“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一笔带过,并且完全剥夺了企业对该部分诉求的辩论权与获裁判权。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属于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二审法院此举已构成程序重大违法。
三、责任颠倒:政府100%根本违约,却强判无过错企业担30%责任
拉哈镇政府强行抢夺工地,拆除已建成两栋楼基础,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其强拆基础的行为违法,损失应由镇政府承担,二审却以“未取得审批许可”、“未交齐1000万元保证金”为由,判令嘉缘公司承担30%责任,认定完全违背事实与法律,构成责任划分根本性错误。
1. 未取得审批许可:责任全在政府
• 协议约定政府负责协助办证、净地交付、招拍挂核心义务;
• 土地使用权是办理后续许可的前提,政府未履行导致企业“无源之水”;
• 政府强令开工、施压“不开工前期投入自愿放弃”,企业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只好服从指令;
• 二审已认定“违法开工时镇政府副镇长出席仪式”,违法开工主导者是政府。
依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政府对自身履职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其未举证已履约,应承担全部不利后果,构成“未按约定履行协议”,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2. 未缴保证金:是政府拒收,非企业不缴
• 企业始终愿意按1000万元缴纳;
• 政府擅自提至2000万元被确认违法;
• 企业多次申请缴纳被拒收,有微信记录和视频等证据佐证;
• 二审在政府无任何证据证明企业拒缴的情况下,仍认定企业违约,逻辑自相矛盾。
3. 政府全程违约,企业无任何过错
案涉四次诉讼程序中,拉哈镇政府始终违法履职、出尔反尔:
• 动迁早已完成却以动迁费用为由涨保证金,纯属借口;
• 擅自解除协议、毁损工程基础,无法提供基础不合格证据;
• 对关键事实以“不知情”、“无法举证”推卸责任,无视行政行为公定力;
• 领导更替不构成免责理由,政府有义务移交档案、接续履职。
纵观本案全貌,嘉缘公司在协议中处于弱势,全程诚信履约、无任何违约行为,二审判决无过错方担责、过错方免责,显失公正,严重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
四、证据违法:双方认可的关键评估报告,被法院无故否定
为证明前期投入权利承继关系,嘉缘公司提交了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明确载明:
• 拉哈分公司仅开展一号地块项目,
• 相关一切事宜由嘉缘公司承继。
该证据内容明确、形式合法,企业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按照行政诉讼举证规则,政府若有异议应举证反驳,但其未提供任何反证证明分公司存在其他业务。
二审法院却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以“不能证明分公司为案涉项目设立且未从事其他业务”为由不予采信,强行让企业承担“证无”责任,严重违背了行政诉讼举证分配规则,导致前期投入损失事实认定不清。
更严重的是,经法院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预期利润损失541万余元的评估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二审未否定报告客观性,却以“能否摘牌、办证不确定”为由径直驳回!
该“不确定性”正是政府违约直接造成:政府若依约履约,企业完全可摘牌、办证、实现盈利。违约方不能以自身违约行为免除赔偿责任,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二审此举使《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可得利益赔偿规定形同虚设,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五、法律适用错误:排斥中小企业保护条例,费用承担显失公平
嘉缘公司系中小企业,拉哈镇政府迟延支付赔偿款,完全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制情形。该条例属特别法,应优先适用,明确机关迟延付款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二审以“并非政府采购协议”为由排除适用,属于对条例保护范围的违法限缩,适用法律错误。
同时,本案纠纷完全因政府根本违约、违法拆除引发,鉴定费、诉讼费应由政府全部承担。二审按过错比例划分,未体现违约方全责,有失公允。
六、法律定性:多项违法叠加 已构成枉法裁判
综合全案,二审判决存在多重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
遗漏诉讼请求,程序严重违法;责任划分完全颠倒,政府全责却判企业担30%;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否定双方认可的关键证据;适用法律错误,排斥特别法、否定可得利益损失;费用承担不公,未体现违约方全责。
律师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与司法精神,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且情节严重的,构成枉法裁判。本案中,法院无视政府全程根本违约、企业无过错的基本事实,强行归责、否定关键证据、错误适用法律,裁判结果与事实、法律完全背离,已符合枉法裁判的实质特征。
2026年4月8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了嘉缘公司的再审申请,企业方恳请依法启动再审,纠正二审程序与实体错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与行政审判公信力。记者与多名媒体人旁听了整个审理过程。对于本案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并跟踪报道。(记者 杨涛 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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