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水库、干渠及河流水生态治理项目的招投标风波,并未因一次流标而平息。2026年4月27日,该项目第二次招标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出,但这纸公示没有给争议画上句号,反而引出了新的质疑——第一次招标中导致多家企业被否决的问题,这一次出现在了中标候选人身上,评标委员会却未作同样处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两次招标使用的是同一份招标文件,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废标条款等内容完全一致。对此,人们不禁要问:同一个项目、同一份招标文件,是什么让评标委员会在短短一个月内对相同问题给出了截然相反的判断?
同样的“网查不符”,不同的评标结果
根据投标人孟某提交的质疑函,第二次招标共有八家企业参与。孟某指出,第一次招标时,评标委员会以“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号与网查不符”等理由,否决了八家投标人中的六家,直接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但在第二次招标中,同样的“印章号与网查不符”问题再次出现。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这一情况,但该公司已被列为中标候选人。公示显示,排名第一的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也存在相同问题。在这里想请问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能否公开说明,为什么同样的“问题”第一次是废标的理由,第二次却不再是?

这让孟某感到难以理解。他表示:“两次招标用的是同一份招标文件,废标规定完全相同。同样的材料问题,第一次废了,第二次不废。这是在拿法律开玩笑。”而如果评标标准可以随意切换,那请问招标文件的严肃性何在?相关监管部门又是否做到了依法监管?
从“复议”到“二次招标”,程序争议未断
这场争议的起点,可以追溯到2026年3月27日的第一次开标。当时八家企业参与竞标,评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启动了复议程序。3月31日,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随后以“网查信息不符”、“财务审计报告签名盖章缺失”等理由否决了六家投标人,项目宣告流标。
孟某当时就提出了异议。他的核心质疑在于,招标文件并未将“网查信息”列为评标依据,也没有对审计报告的签字盖章作出具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不得采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孟某认为,第一次废标的理由本身就站不住脚,是评标委员会“自己加了一套标准”。请问评标委员会和监督单位在面对这些明显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废标理由时,是否尽到审查和把关的职责?
同时,他还向纪检部门和营商环境部门递交了举报材料,举报对象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和监督单位。举报材料指出,复议程序的启动缺乏法律依据,存在“诱导评标专家废标”的行为。
一个项目两次开标,标准为何前后不一
第一次废标后,项目重新招标。孟某原以为,既然上次因为那些问题流标,这次评标理应继续严格把关。但结果恰恰相反。第二次招标中,那些曾经导致废标的“问题”被放行了。
孟某在质疑函中写道:“第一次流标是招标人首先发现的这个问题,并且提起复议的。多家企业都有相同问题。这次这么明显,为什么招标人视而不见?”他质疑,两次评标对相同问题做出相反判断,背后是否存在人为操作的空间?
评标标准的统一性与程序公正
从法律层面看,这一事件涉及两个关键问题。
第一,评标委员会是否有权以“网查信息不符”为由否决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如果招标文件没有将网络查询结果作为评审依据,评标委员会就不能以此为由否决投标。否则,就构成了擅自增设评标准则,属于程序违法。代理律师此前分析指出,这种做法直接违反了法律规定。
第二,同一招标项目两次评标适用不同标准是否合理。两次招标使用的是同一份招标文件,废标条款完全一致。在第一次评标中,某种情形被认定为应当废标;在第二次评标中,完全相同的情形却被忽略。这种前后矛盾的做法,损害了招标程序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也让投标人无法对规则形成稳定的预期。如果这种差异无法得到合理解释,就可能涉及选择性执法甚至权力滥用的问题。
最后孟某在质疑函中写下了这样一句话:“真是滑天下之大稽,拿法律当儿戏,法网恢恢之下,国家强力反腐之时,竟敢一而再地玩弄法律。”
这句话虽然带有情绪,但反映出的问题值得严肃对待。一个投资超过1.1亿元的公共项目,其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关系到所有投标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如果招标文件中的规则可以在评标过程中被随意增减,如果同样的瑕疵可以因人而异地决定是否追究,那么招标投标制度所追求的公平竞争就成了一句空话。(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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