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2026年7月已至,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呼玛县嘎拉河林场112林班98.08公顷(约1471亩)黑土地杂草丛生,春耕窗口期早已关闭,全年撂荒已成定局。种植户郭兆东手握2016年林场《涉农土地清查认证单》、2024年与北疆乡政府签订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承包合同书》及足额缴费票据,却遭遇呼玛县林业和草原局林政股负责人李伟民的“两头围堵”——一边以“无合同”为由禁耕,一边私下指令乡镇不得签约。目前,郭兆东向呼玛县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已进入法定裁决期限,向呼玛县纪委监委实名举报李伟民违纪违法的案件同样面临处理时限。这两条法定维权通道均到了该给说法的时候,却还没有结果。

一、合法经营遭遇“要合同不给合同”的死局
郭兆东的耕地权属链条清晰完整。2016年,嘎拉河林场现场勘查后出具《涉农土地清查认证单》,确认98.08公顷土地由其经营。2024年5月,郭兆东与北疆乡政府签订一年期《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承包合同书》,同年6月足额缴纳承包费47,078.40元。2025年,该地块因历史开荒问题被立案侦查,呼玛县公安局查明违法行为系上一任地主(已于2021年病逝)所为,2025年8月公安局与林草局联合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
然而,刑事案件虽已撤销,行政层面的围堵却刚刚开始。据郭兆东反映,李伟民以“未续签合同”为由要求收回土地,但当郭兆东找北疆乡政府申请续签时,乡政府明确告知:李伟民已通知不准签约。从此,一套“不准签合同→以无合同为由收回土地”的完整闭环,将农户逼入绝境。
二、程序严重倒置:先钉牌、后下文、再恶意延迟送达
法定行政执法应当先送达文书、告知权利,再实施管控。本案却完全颠倒——2026年4月23日,郭兆东赴林草局沟通离开仅半小时,李伟民便指使林场人员到耕地现场钉立“涉案耕地,禁止耕种”警示牌。4月27日,林草局出具《责令恢复植被通知书》,限定4月30日前完成清理。而郭兆东直到5月2日才收到该文书,签收当天整改期限已过。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须事先报告并经批准;根据第十九条规定紧急情形下也须24小时内补办手续。本案案件按照呼玛县林草局自述是2025年8月12日收到的呼玛县公安局转办函,自2025年8月12日至2026年5月2日《责令植被恢复通知书》送达,已经拖延近九个月,根本不存在紧急情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处罚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本案严重超期且无合法延期手续。“先钉牌禁耕、后补发文书、再恶意延迟送达”,实质上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权,涉嫌严重程序违法。
三、复议期间强行撒播草籽:被申请人公然对抗上级审查
更令人震惊的是,在郭兆东2026年5月6日向呼玛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后,李伟民不仅未停止相关行为(通话录音显示李伟民在5月11日之前即得知了郭兆东向呼玛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知道了郭兆东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李伟民违法犯罪行为),反而变本加厉——指派人员在复议涉及的耕地上强行撒播草籽。通话录音显示,李伟民亲口承认其指使人员撒播草籽,目的是开展所谓的“植被恢复作业”。
《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林草局在复议期间强行撒草籽,意图制造“草地”物理外观以对抗复议审查,属于典型的在复议期间“自行收集证据”,所取得的“证据”依法不得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复议尚未审结,被申请人便抢跑改变标的物原貌,涉嫌严重违法。讽刺的是,李伟民以执法者身份,在2026年4月16日通过微信文字方式让郭兆东的表哥转告郭兆东:争议解决前不得改变土地现状。而当郭兆东申请行政复议且呼玛县政府已经受理未出结果之前,李伟民却私自指使林场人员向行政复议地块大面积撒播草籽,这是典型的知法犯法!既有“自行收集证据”嫌疑又有故意破坏、打击报复嫌疑!
四、李伟民朋友圈扬言“不要和我装逼”,执法者何以如此嚣张?
更令人忧虑的是,在被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李伟民在个人朋友圈发布侮辱性言论,扬言“你们这些人,不要和我装逼……”。一个身负行政执法职责的公职人员,在案件进入法定复议程序后公然发表如此言论,其对待法律程序的态度、对待群众的态度,值得深思。这一细节已被固定证据,呼玛县人民政府和呼玛县纪委监委在审查时应当予以充分关注。郭兆东气愤的说。
五、郭兆东的遭遇并非孤例
据郭兆东反映,同在呼玛县种地的郑召泳也遭遇了类似处境——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耕地就被钉上“违法土地,禁止耕种”的牌子。李伟民称郑召泳的耕地虽属国家耕地红线内,但没有林场2016年的《涉农土地清查认证单》,“属于违法土地”。郑召泳反问:“你们处理郭兆东的耕地时,郭兆东拿出了林场的认证单,你们怎么也说他违法呢?”李伟民则气急败坏的说:“你的土地就是违法了,必须收回,重新发包!”“按照市场价包给你也行,今年就是一千八一垧,过年就按照市场价拍卖”同一套逻辑、同一套手法,指向的却是同一个问题——选择性执法、权力任性。
六、440余万元直接损失,撂荒后果远超个体范畴
郭兆东曾经承包的98.08公顷耕地计划在2026年度种植亚麻,已于3月和4月分别购买了亚麻种子和农药化肥等农资。根据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官网2024年12月3日发布的《呼玛县:夯实农业基础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报道:“积极推广高效经济作物,全县种植汉麻与亚麻面积8.5万亩,每亩收入3000元左右”。据此推算,郭兆东98.08公顷(约1471亩)耕地今年一年的直接经济损失即达440余万元。
如果违法行为不能被及时叫停,不能立即进行翻地整地,2027年也将面临被迫撂荒——两年损失将达近千万元。这不仅是我个人的损失,更是国家粮食安全的损失。近1500亩耕地被强制撂荒,释放的是极其恶劣的示范效应。郭兆东说。
七、行政复议与纪委调查双双临期,公正裁决刻不容缓
2026年5月6日,郭兆东向呼玛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经过补证程序后,5月26日复议机关正式受理。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与此同时,郭兆东于4月27日起陆续向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呼玛县纪委监委实名举报李伟民滥用职权、刁难群众、涉嫌权力寻租等违纪违法问题,纪检部门已受理介入。

如今,两个法定处理期限均已迫近。呼玛县人民政府和呼玛县纪委监委均到了该给出明确说法的时候。
另外,呼玛县人民政府在2026年4月29日还签收了一份郭兆东单独提交的对呼玛县林草局李伟民的举报信,至今已经两个多月了,截止到发稿前没有给举报人任何回复;而郭兆东同步提交给呼玛县林草局的举报材料于2026年4月30日由呼玛县林草局孙磊〈局长〉签收,至今依然没有任何音讯,说明郭兆东反映的近1500亩黑土地由于呼玛县林草局李伟民违法行政被迫撂荒的情况,并未引起上述两部门的重视。
郭兆东说,时至今日,土地撂荒已成定局,试问,如果呼玛县政府和呼玛县林草局领导及时重视、及时处理,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吗?
八、郑重呼吁:还公道于民,立即止损
有律师指出,呼玛县林草局作出的《责令植被恢复通知书》存在程序严重违法、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等多重问题——公安机关已查明违法开荒行为人是上一任地主而非郭兆东,林草局将上一任地主的违法行为归咎于郭兆东,属于典型的主体认定错误;对自然资发〔2023〕53号文的解读断章取义;北疆乡政府以“郭兆东毁林开垦”为由解除合同,事实依据根本不存在。
近1500亩耕地撂荒已成定局,这巨大损失不仅是郭兆东的损失,更是国家的损失。 更为紧迫的是——如果呼玛县政府以及呼玛县纪委监委不立即惩治违法人员、不立即纠正呼玛县林草局违法行政问题,耕地上的杂草将野蛮生长一整年。来年再想耕种,翻地整地都成了难题;杂草被埋在泥土里,影响耕地保水保墒,来年也难逃欠收甚至绝收的命运!
当被问及如果呼玛县人民政府最后认定呼玛县林草局的作为合理合法、坚持按照《责令植被恢复通知书》执行怎么办时,郭兆东沉重而坚定地说: “那就只能继续走行政诉讼了!我也知道,按照《行政诉讼法》,不服行政复议裁决的话进行行政诉讼,要把被申请机关呼玛县林草局和裁决机关呼玛县政府一起列为被告,但是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我只能拿起法侓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媒体在此强烈呼吁:呼玛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尽快作出公正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的《责令恢复植被通知书》;呼玛县纪委监委应当加快全面核查,查清李伟民滥用职权、刁难群众等全部事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立即解除土地封锁,允许农户开展生产自救;立即制止撒播草籽等改变土地现状的行为;立即协调恢复耕地承包经营秩序——还公道于民,惩治违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把损失降到最低。
近1500亩黑土地正在荒芜中,这大片荒芜的黑土地在等待一份公正的处置结果。时间不等人,耕地不等人。媒体将持续跟踪事件全部进展。(记者张扬 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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