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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吉林省纪委监委以案促治,校准执纪执法尺度

2026-07-17 15:31来源:未知关注:作者:大漠

近日,有媒体报道大安市朱某某受贿案中对行贿人史某某的后续处置引发争议:行贿人史某某多次多笔行贿累计达49万元,已然达到行贿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当地仅以签署具结悔过书作出教育处理,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依法追缴行贿人的违法所得。这一降格处置现象,暴露出个别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纪法把握不准、处置边界模糊等短板。笔者期待吉林省纪委监委以此案为切口,对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部署要求,举一反三开展专项评查整治,校准全省基层执纪执法统一口径。

行贿打击方向明确,降格处置偏离从严基调。

多次行贿、大额行贿是当前反腐败工作明确锁定的重点打击对象,大安朱某某受贿案中,史某某多次多笔累计49万元的行贿数额,已属情节严重,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必须追缴其因行贿而获得的非法利益。

具结悔过作为柔性教育手段,仅适用于涉嫌行贿等犯罪但情节较轻的情形,对于数额达标、情节从重的行贿行为仅以一纸悔过书终止司法移送,既偏离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导向,也不符合司法解释与监察办案的程序要求。

违规降格处置暗藏多重办案风险,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人员转为污点证人,极易出现以豁免处罚换取证言的隐性交易,证言可信度大打折扣,势必削弱受贿案件证据链条的稳固性。与此同时,只查办受贿人而放过行贿一方,往往伴随违法所得追缴缺位问题,利益输送链条无法彻底斩断,难以形成双向震慑。处置尺度宽松失衡,还会消解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认可度,助长市场主体“围猎”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

以个案撬动专项治理,系统补齐基层办案短板。

以此案为突破口,建议吉林省纪委监委从三个层面启动核查整治工作。

一是个案复核追责:对大安纪委监委开展专项复核,厘清不予移送司法的决策流程是否合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核查行贿人非法获利追缴是否落实到位,对履职缺位、把关失责的相关责任人严肃倒查问责。

二是全域拉网评查:在全省范围内铺开存量案卷评查,梳理近年所有适用具结悔过处置的行贿案件,重点排查大额行贿、多次行贿案件中违规降格处理问题,同步核验每起案件追赃挽损落地情况。

三是完善制度约束:细化吉林省行贿案件分级处置细则,划定刚性处置红线,明确从重情节行贿必须移送司法,悔罪态度仅作为量刑参考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压实多层级审核把关责任,细化不予移送案件全流程报批规范,缺一项手续不得作出柔性处置;常态化组织基层办案人员纪法集训,扭转“重受贿、轻行贿”的老旧办案思维,依法夯实证据体系,杜绝靠“免责换口供”的粗放取证模式。

期待吉林省纪委监委用好个案警示作用,以专项评查整治补齐基层办案短板,厘清教育惩戒与刑事追责的界限,一体推进受贿与行贿双向查处,牢牢守住反腐败从严基调,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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