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2026年2月3日,王芳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26)黑01民终155号终审判决,这一纸判决,再次让她陷入了长久的郁闷之中。她说,离婚时协议约定的是房产按份共有,但是离婚六年后房产仍然无法分割,令她陷入自身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的尴尬境地。她认为法院援引处分共有物的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混淆了“分割共有物”与“处分共有物”的核心法律概念,属于法律适用根本性错误。目前,王芳已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希望能纠正原审错判,依法分割房产。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2020年1月,王芳与王琢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合路623-1号海富山水文园漫香林的一套98.82平方米房产,归二人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且协议中未对该房产作出“不得分割”的任何约定。这本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清晰划分,却为后续的纠纷埋下伏笔。
王芳向媒体介绍,离婚后,因长期出差,她在该房屋的居住时间本就有限,2024年5月起,其居住频次进一步降低,而王琢却在未征得王芳同意的情况下,将母亲接到该房屋居住,其姐姐也长期在此陪伴,让王芳的合法居住权受到影响。2025年初,王琢家人更是对王芳进行语言攻击,甚至扬言起诉将其赶走,最终迫使王芳在2025年4月正式搬离该房屋,至今已近一年。在此期间,王芳多次要求王琢配合确认产权份额、分割使用房屋,均遭到无理拒绝,双方就房产处置的分歧彻底无法调和。
为终止双方的按份共有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芳以“共有物分割纠纷”为案由,将王琢诉至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案涉房屋归王琢所有,由王琢向其支付45万元的房屋补偿款,这一诉求的本质,是行使按份共有人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然而,2025年12月10日,香坊区法院刘云法官作出的(2025)黑0110民初11827号民事判决,却驳回了王芳的该项核心诉求。法院的判决的依据是《民法典》中关于处分共有不动产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的规定,认为王芳的请求未满足该法定条件,因此不予支持。

对这一判决结果,王芳表示无法接受,随即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26年2月3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作出(2026)黑01民终155号终审判决,虽在判决中指出一审法院在认定案件法律关系性质上存在错误,却又自相矛盾地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级法院的判决,让王芳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案涉房产双方各占50%份额,均未达到三分之二的多数,若按原一二审判决的逻辑,只要一方不同意分割,这份按份共有关系就将永久僵持,自己作为按份共有人的法定权利,俨然成为一纸空文。
在王芳看来,原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存在根本性的法律适用错误,核心问题在于法院混淆了“分割共有物”与“处分共有物”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进而错误援引法律条文,作出了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判决。
王芳在再审申请书中明确指出,其提起的诉讼核心是“分割共有物”,而非“处分共有物”,二者应适用完全不同的法律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关于共有物分割的专门规定,按份共有人在没有约定“不得分割”的情况下,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保障按份共有人终止共有关系、分配财产权利的合法权利;而处分共有物,是对共有物进行转让、设定负担等对外的物权变动行为,为保护交易安全,才需要遵循“三分之二多数决”的规则。
“原一二审法院把分割共有物的请求认定为处分共有物的行为,推理前提从一开始就是错的,逻辑上更是自相矛盾。”王芳认为,这样的判决直接让《民法典》赋予按份共有人的“随时请求分割”权利形同虚设,完全违背了按份共有制度的基本法理。
同时,王芳提出,婚姻关系的解除,已让案涉房产按份共有的基础彻底丧失,这也构成了请求分割的“重大理由”。案涉房产原本是夫妻共同财产,共有关系依附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共同体,双方离婚后,既无共同生活、经营的事实与意愿,在房屋使用、管理等事项上也无法达成一致,强行维持共有状态,不仅与离婚后的人身关系状态相悖,造成了现实生活的诸多不便,也违背了物权法“物尽其用”的基本原则,与社会公众对离婚后财产关系应及时厘清的普遍认知相去甚远。
对于原一二审法院潜在的“离婚时约定份额即意味着接受持续共有”的逻辑,王芳也予以强烈反驳。她表示,离婚协议中约定各占50%份额,仅仅是将原本的夫妻共同共有转化为按份共有,明确双方的财产权利比例,并未包含“永不分割”的任何意思表示,原一二审法院的解读,属于对当事人真实意思和法律规定的不当扩大解释。即便认定约定份额有维持共有的初步意图,离婚这一重大身份关系的变化,也符合《民法典》中“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法定情形,其仍有权请求分割房产。
目前,王芳已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提出三项核心请求:依法撤销香坊区法院(2025)黑0110民初118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相关判决,撤销哈尔滨市中级法院(2026)黑01民终155号判决,依法将该案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同时,王芳还请求再审法院按照《民法典》规定,以实物分割、折价分割或变价分割的方式,对案涉按份共有房产作出分割裁判,并由王琢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这起离婚后房产按份分割纠纷,不仅关乎王芳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更引发了司法实践层面的广泛关注:在离婚后按份共有财产分割案件中,法院应如何准确区分“分割共有物”与“处分共有物”的法律概念,精准适用相关法律条文?该案的再审审理结果,或将为同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也将检验司法实践中法律概念适用的准确性与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而对于王芳而言,她只希望再审法院能纠正原审的错判,让本应清晰分割的房产,摆脱如今的尴尬僵局,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记者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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